涉干犯《港區國安法》和欺詐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,早前獲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保釋回家候審,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,今早(31日)10時開庭處理。控方提出上訴理據,指保釋將增加被告重犯機會,危害國家安全,同時跟《港區國安法》成立目的背道而馳,加上本案具重大爭議,須終審法院批准上訴。終院將於今日下午4時宣判。
案件由身兼國安法指定法官的首席法院馬道立、常任法官李義及張舉能主審。黎智英今早約9時半抵達終審法院,坐在法庭內第2排最邊位置。黎智英女兒早於8時半左右已在庭外等候,其長子黎見恩及後亦到場,而民主黨2名前主席楊森及李永達,副主席林卓廷、香港《壹週刊》前社長楊懷康等陸續抵達終院。
有民間團體在終院對外空地示威,展示「法律嚴懲黑暴黑手 漢奸肥佬黎」的橫額,又高呼「取消保釋、伸張公義、司法改革、刻不容緩、重判肥佬黎」等口號。
控方指《港區國安法》沒列明「無罪假定」
控方提出上訴的理據,指《港區國安法》第42條指,要法官需有充足理據批准保釋,充足理據包括信納被告不會在保釋期間繼續干犯《港區國安法》,否則不能批准保釋。控方又指,法官不能透過添加保釋條件,以減少被告重犯的風險。法官李義反問為何不可以保釋。控方答,因《港區國安法》是嚴重罪行,可判囚終身,正常是不應獲批保釋,又指無人能承受被告重犯的後果,因此批准保釋的門檻較高。
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,條文中沒有寫明終審法院有法律地位去覆核保釋決定,控方同意沒有,但法官同時須考慮批准觸犯《港區國安法》疑犯保釋的風險,而保釋的決定將增加被告重犯機會,危害國家安全同時跟《港區國安法》成立目的背道以馳。同時,本案具重大爭議,故此須終審法院批准上訴。
控方又同意,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「無罪假定」法律原則,故被告被起訴後有保釋權利。但《港區國安法》並非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生的,條文中沒有「無罪假定」,反而當局用了「不准保釋為前提(No bail provision)」的字眼,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才得准予保釋。故此法庭考慮《國安法》保釋條件時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, 而且條文中亦限制法庭,不能接納保釋條件為合理理由,去相信被告不會潛逃,以這意思理解《港區國安法》,才脗合法例成立原意。
律政司指李運騰法官保釋決定是最終決定
日前李運騰法官解釋批准黎的保釋申請,並即場駁回律政司上訴,指《港區國安法》並沒有限制法庭不得准予被告保釋,而且保釋決定非最終決定,故原訟法庭不能批准上訴許可。律政司則堅持法官李運騰的保釋決定是最終決定,律政司認為法官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罪行而下定的保釋決定,有別於一般刑事罪行的保釋,前者的決定有終結意思。
73歲的黎智英被控串謀壹傳媒集團高層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,隱瞞位於將軍澳工業邨廠房的用途而被落案起訴。他其後被加控違反《港區國安法》中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」罪。兩案均會在明年4月16日於西九龍法院提訊。